近日,江苏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捐赠额)×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此,2019年社会各界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均可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均可享受企业或者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权益。
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